近日,住建部批准《生活垃圾焚烧烟气净化用粉状活性炭》为城乡建设行业产品标准,编号为CJ/T546-2023,自2024年1月1日起实施。
文件规定了生活垃圾焚烧烟气净化用粉状活性炭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储存等,适用于生活垃圾焚烧烟气净化用粉状活性炭的生产和使用。
泸州市生态环境局代起草了《泸州市大气污染治理资金奖补方案(征求意见稿)》。目的为推动《泸州市大气污染物三年减排行动计划(2023—2025年)》落地落实,鼓励全市涉气企业积极开展深度治理和超低排放改造,提高环保绩效水平,促进行业绿色高质量发展,有效削减污染物排放,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提升企业环保绩效水平,持续改善泸州市环境空气质量。该方案中对奖补范围及条件、奖补原则、行业分类及奖补标准、奖补实施等做详细说明。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制定了《江苏省铸造行业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该方案主要目标为:江苏省铸造行业企业全面达到《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9726-2020)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有组织排放和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监测和监督管理等要求,全面提升企业装备技术水平、企业管理水平、环保治理水平和绿色高质量发展水平。
科技部组织编制了《国家绿色低碳先进技术成果目录》。其中目录包含大气污染治理领域共15项,包括工业烟气除尘脱硫脱硝及多污染物协同控制、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防治及回收、移动源污染控制等。包含节能减排与低碳领域13项包括用能设备节能降碳、工艺改造节能减排、余热余压节能低碳、煤炭高效清洁利用等。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组织修订了上海市《危险废物焚烧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标准规定了危险废物(含医疗废物)焚烧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达标判定和监督管理要求。标准适用于上海市辖区内现有危险废物(含医疗废物)焚烧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废物焚烧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与施工、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管理及建成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吉林省生态环境厅组织修订了地方环境标准《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该文件适用于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排污许可、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泰安市人大常委会发布《泰安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该条例中表示,对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园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安装园区污染物监测系统和监控预警系统,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系统联网,对园区内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实时监控、及时预警。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锅炉整治计划,淘汰、拆除不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燃煤锅炉,并对现有燃煤锅炉进行超低排放改造。
会议包括,推动落实“乌—昌—石”区域重点企业“一厂一策”污染治理、大气面源污染治理等重点任务,各地(州、市)要严格落实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严格项目准入关口,加大减排项目实施,守好生态环境质量底线。“奎—独—乌”区域和伊犁州参照自治区行动方案,并尽快研究制定本辖区的大气污染治理攻坚方案,明确治理措施和时间进度要求等内容。
为推动焦化行业高质量绿色发展,山西今年将全面关停退出炭化室高度4.3米焦炉,推动全行业节能降耗,延伸产业链条,全面建设国家绿色焦化产业基地。4.3米焦炉关停后将按照“两断四停”标准,即断水断电,停止原料进厂、停止生产运营、停止安全生产许可、停止排污许可,做验收工作。
6月12日,四川生态环境厅召开厅务会,审议通过《四川省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送审稿)》。与现行国家标准相比,该标准加严了有组织排放中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非甲烷总烃以及无组织排放中颗粒物和非甲烷总烃排放限值。同时,针对玻璃熔窑废气脱硝过程中存在氨逃逸,氨的装卸、贮存、输送等过程存在无组织排放的情况,明确了无组织氨排放限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