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部等五部门联合发布《关于推进实施焦化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推动实施焦化企业(含半焦生产)超低排放改造。
目标到2025年底前,重点区域力争60%焦化产能完成改造;到2028年底前,重点区域焦化企业基本完成改造,全国力争80%焦化产能完成改造。
要求在基准含氧量8%的条件下,焦炉烟囱废气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非甲烷总烃、氨排放浓度小时均值分别不高于10mg/m3、30mg/m3、150mg/m3、100mg/m3、8mg/m3;生产废水处理设施非甲烷总烃浓度小时均值不高于100mg/m3。其他污染源颗粒物排放浓度小时均值不高于10mg/m3。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发文,征集2024年绿色低碳领域专家,征集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有关行业协会、重点企业及绿色制造服务机构等单位,在资源循环利用、节能降碳、生态环保、新能源等领域具有较深造诣和一定影响力的专家。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一批重庆市地方标准,其中包括DB50/ 656-2023《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该标准中规定水泥窑及窑尾余热利用系统排放标准(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为:控制区(大气污染重点管控的区、县)10、35、100mg/m3,其它区(大气污染一般管控的区、县)10、50、150mg/m3。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公开征求污染物排放强制性地方标准《燃气锅炉及固定式燃气轮机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意见的通告,该文件规定了燃气锅炉及固定式燃气轮机烟气中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适用于深圳市内的以天然气、液化石油气为燃料的单台额定出力大于或等于0.1t/h的各种用途的燃气锅炉,燃气电厂的燃气蒸汽联合循环机组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深汕特别合作区参照执行。适用于现有燃气锅炉及固定式燃气轮机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工程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国家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总局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生态环境部、国家能源局等部门制定了《锅炉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内容主要目的为加快重点领域(部分工业和电站锅炉)产品设备更新改造,推动锅炉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推进碳达峰碳中和。
为及时响应市场需求,进一步规范工业有机废气收集设施,填补行业领域的技术空白,推动企业提高治理水平,树立行业标杆,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标准委、民政部《团体标准管理规定》和《中华环保联合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兹定于2023年12月11日组织召开《工业有机废气收集设施技术规范》团体标准立项审查会,经前期预研并确定由同济大学、北京市生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上海市环境科学研究院和中华环保联合会VOCs污染防治专业委员会等机构牵头承担标准起草任务。会议将邀请行业专家对标准立项文件进行审查,对标准定位、内容框架及主要技术内容等方面给予必要指导。
湖南省生态环境厅就地方生态环境标准《工业炉窑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公开征求意见。文件规定了湖南省工业炉窑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施行范围包含水泥、钢铁、焦化、砖瓦、陶瓷等工业行业。
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印发《河北省钢铁行业先进工艺技术装备推荐目录》,共32项技术入选,其中包含多温区SCR脱硝催化剂与低能耗脱硝技术、钢铁全工序高效低能耗环境除尘技术、焦化废水回用与零排放技术等多项节能环保类技术。
近日,住建部批准《生活垃圾焚烧烟气净化用粉状活性炭》为城乡建设行业产品标准,编号为CJ/T546-2023,自2024年1月1日起实施。
文件规定了生活垃圾焚烧烟气净化用粉状活性炭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储存等,适用于生活垃圾焚烧烟气净化用粉状活性炭的生产和使用。
泸州市生态环境局代起草了《泸州市大气污染治理资金奖补方案(征求意见稿)》。目的为推动《泸州市大气污染物三年减排行动计划(2023—2025年)》落地落实,鼓励全市涉气企业积极开展深度治理和超低排放改造,提高环保绩效水平,促进行业绿色高质量发展,有效削减污染物排放,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提升企业环保绩效水平,持续改善泸州市环境空气质量。该方案中对奖补范围及条件、奖补原则、行业分类及奖补标准、奖补实施等做详细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