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发布强制性地方标准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发布日期:2024-09-14

海南省发布《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标准编号:DB46/622-2024),实施日期为2025年2月1日。标准适用于以燃煤、燃油、燃气以及生物质为燃料的非发电蒸汽锅炉、热水锅炉及有机热载体锅炉、层燃炉、抛煤机炉。燃煤锅炉、燃油锅炉、燃气锅炉、燃生物质锅炉的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限值分别为10/35/50mg/m3,10/20/50mg/m3,5/10/50mg/m3,10/35/50mg/m3。